揚建管〔2016〕20 號
各縣(市、區)建設(建工)局,各有關建筑施工企業:
為優化企業發展環境,更好地服務建筑施工企業,根據“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化服務”的監管要求和《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》、《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手冊管理辦法》、《江蘇省省外建筑施工企業核驗備案管理辦法》、《揚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業核驗備案管理辦法》等文件精神,決定調整建筑施工企業資質(資格)核驗和信用管理手冊辦理流程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受揚州市城鄉建設局委托,揚州市建筑安裝管理處(以下簡稱“市建管處”)負責市外進揚建筑施工企業資質(資格)核驗,市內建筑施工企業《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》(以下簡稱“《信用管理手冊》”)的審核、發放與管理;各縣(市、區)建設(建工)部門負責注冊地建筑施工企業《信用管理手冊》的初審工作。
二、市外進揚建筑施工企業辦理資質(資格)核驗,直接向市建管處申請并提交相關核驗材料,符合條件的發放《揚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業(單項投標)資質、資格核驗書》(以下簡稱“《核驗書》”),企業憑《核驗書》在全市范圍內參加招投標活動或承攬工程,不需要到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(建工)部門初審。
三、市內建筑施工企業辦理《信用管理手冊》,經企業注冊地建設(建工)部門初審后,提交市建管處復審,符合條件的,市建管處統一打印發放《信用管理手冊》。企業憑《信用管理手冊》在全市范圍內參加招投標活動或承攬工程。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(建工)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復核驗。
四、建筑施工企業辦理資質(資格)核驗或《信用管理手冊》所需提供的材料按《揚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業核驗備案管理辦法》、《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手冊管理辦法》規定執行。
五、根據《關于公布揚州市城鄉建設局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目錄的通知》(揚建法〔2015〕21 號)文件精神,《揚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業核驗備案管理辦法》(揚建規〔2013〕1號)第七條第二款 “項目經理不得由分設駐揚機構負責人兼任,同時不應為總公司法定代表人、企業經理和技術負責人”之規定同時廢止。
以上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。
揚州市城鄉建設局
2016年3月1日





